企業名稱:重慶市嘉華報廢汽車回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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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中關于汽車報廢使用年限及行駛里程的主要規定如下:
一、報廢使用年限的相關規定
達到規定使用年限:機動車若達到本規定第五條所明確的使用年限,則應當報廢。但需注意,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安全技術標準不符: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機動車,應予以報廢。
排放與噪聲標準不符: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機動車,同樣需要報廢。
未取得檢驗合格標志: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也需按照報廢處理。
二、行駛里程的相關規定
對于不同類型的機動車,當其行駛里程達到以下規定時,其所有人可以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進行處理:
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
中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50萬千米。
大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
租賃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教練載客汽車:小型和中型行駛50萬千米,大型行駛60萬千米。
公交客運汽車:行駛40萬千米。
其他營運載客汽車:小、微型行駛60萬千米,中型行駛50萬千米,大型行駛80萬千米。
專用校車:行駛40萬千米。
非營運載客汽車:小、微型和大型行駛60萬千米,中型行駛50萬千米。
載貨汽車:微型行駛50萬千米,中、輕型行駛60萬千米,重型(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行駛70萬千米,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行駛40萬千米,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行駛30萬千米。
專項作業車、輪式專用機械車:行駛50萬千米。
摩托車:正三輪行駛10萬千米,其他行駛12萬千米。
注意事項
報廢機動車應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
報廢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需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機動車的安全性和環保性,減少因老舊車輛引發的交通事故和環境污染。